《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且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因此,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只接收供应商针对同一个采购程序环节质疑的一次质疑。采购文件没有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或不予答复,只能一次一次做质疑答复。